依法设立的合肥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也就是公司可以以法人名义开始营业的起始点。在此之前的设立阶段,公司还没有正式成立,还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以公司名义参与民事活动。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号,申请纳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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