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为了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增值税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9〕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我市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公司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下同)的,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增值税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
三、如何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不需要进行申请或办理备案手续,在按季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国税网站可下载),符合免税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已申请网上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亦可直接进行网上免税申报。
营业税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9〕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营业税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提供资料
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营业税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时自动享受减免税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进行减免税备案。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进入“营业税申报”模块办理,或者到我市各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厅(任选一个征收点),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BB002)办理。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营业税时自动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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