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实践中,业务招待费列支的具体范围一般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用于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但是这些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是有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举例说明,比如某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实际支付业务招待费10万元,首先实际支付的60%为6万元,但是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能超过,销售额的5‰,也就是5万元,所以实际在计算企业所得说的时候,列的业务招待费只能是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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