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注: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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