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制企业非因法定登记权限调整发生迁移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4、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5、迁出的,提交拟迁入登记机关同意的文件。迁入的,提交原登记机关同意迁出的文件。
注:
1、企业/公司/集团由原登记机关迁移至其它登记机关时适用本规范。如迁移登记涉及登记管辖权的授权,应当一并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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