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之后,涉及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照面记载事项的变更统一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办理,无需再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税务登记部门、社保登记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社保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遗失补办税务登记等事项需提交的资料
第一部分资料提供要求
一、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二、复印件一律使用A4幅面,严禁使用A4以外的其他幅面的复印件;
三、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号码不清晰的,应在下方按原号码手工抄写;
四、不同的资料应分开复印,严禁将两份资料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五、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每页均需盖章。按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应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个体户等按个人管理的纳税人可用发票专用章或手模代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二部分资料提供
一、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遗失补办税务登记证件需提交的资料
1.《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
2.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需提交的资料:
1.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纳税人书面申请
原流程:
1.纳税人申请。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税务登记岗受理审核。(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2)涉及税种变更的,发送管理科审核;(3)根据营业执照变更日期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进行违法违章处理;(4)在系统中录入相关税务登记变更信息。3.违法违章处理岗。对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由违法违章处理岗进行税收违法行为处罚。4.税务登记岗核准、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涉及换证的,审核无误后,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新流程:
2019年7月1日之后,涉及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照面记载事项(即名称、主体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下同)的变更统一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办理,无需再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税务登记部门、社保登记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社保变更登记。其他变更事项仍按现行变更登记模式办理。
2019年6月30日之前成立的商事主体变更营业执照照面记载事项,应先核对变更前事项与税务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处理后再提交申请。
商事主体变更后,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领取新的“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须交回旧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等相关证照并作废。若旧证照遗失的,需履行相关证照的遗失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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