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时间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公司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4)业主一寸彩色免冠相片3张
3.办理程序:
(1)个体公司户在所属征收分局领取《个体税务登记表》。
(2)将填写完毕的《个体公司户税务登记表》及完备的资料交所属征收分局办理。
(3)税务机关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资料。
(4)税务登记机关对已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年验证一次。个体公司户应持以下证件、资料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验证:原税务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此文仅供参考,根据实际情况,各地情况可能略有不同,详情请询问当地办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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