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10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本公告自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最新政策: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对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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