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公司注销
一、企业集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撤销集团公司: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原因;
二、不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撤销(属《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企业集团公司的注销程序
1.接受申请材料
2.审计材料
3.批准核销
4.发出取消通知
三、取消企业集团需要哪些材料
(母公司加盖公章)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母公司公章);
(母公司加盖公章)母公司应当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书(加盖母公司的公章)和指定代表或者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应当注明。
4."企业集团登记证
四.取消企业集团的法律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况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原因;
(二)未满足本规定第5条所列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企业集团核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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