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地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7、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8、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材料中需要加盖非法人分支机构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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