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法人申请跨原登记机管辖地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在我省登记的企业,在省内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无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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